第1609章 富贵和追求(2/4)

作品:《诡三国斐潜

给自足了,还能结余不少,这自然是欢喜之事。

然而,这并非是欢喜的结束,而是才刚刚开始,随着庞统将工业上面的冶炼钢铁,修建兵甲数目,然后荀谌将商贸上面的利润盈余,钱财器物等等一一叙述出来之后,堂内众人的嘴便是再也合不起来,一个个笑得就跟朵花似的。

斐潜虽然也在听,但是心思却不在这些数目上面,而是想到另外的事情……

年赋,也就是斐潜能收上来的粮草数目,至于关中一地产出的粮食总数,应该是大概在一千三百万石左右,当然,这么高的年赋,其中也有很多流民屯田的功劳。

斐潜关中治下,自然是实行着大汉持续了百年的三十税一,但是这个所谓三十税一,听起来似乎很少,但是其实上,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一直持续到了现在。

但是这些十五税一,三十税一,不是说将田产分割为十五份,三十份,然后国家收取其中之一,而是有着特殊的计算方式。

“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

作为地主的附庸,佃农是没有户口的,自然也就不存在单独向国家缴纳赋税的渠道,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

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十五税一”、“三十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或者严格来说,应该记成是“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

那么一般的,拥有土地的自耕农,也就是自有土地者,向国家缴纳的赋税也就是十份之一。这在《汉书·食货志》写得很清楚,“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由此可见,实际上自耕农的负担一直都没有什么变,有些变化的,只有依附于大地主的佃农的田租,这些人承担了最沉重的负担,就像是后世自有房屋的往往只需要交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或许还不到工资的十分之一,而租房的么……

汉代最开始,大地主和自耕农的税率都是一样的,但是明显大地主收获的更多,年复一年积累的财富数目差距也在不断的变大,自耕农承担的风险明显要高于地主阶级,一旦天灾人祸,地主阶级只会凭借着手中的余额,更大更多的摄取自耕农不得不出售的土地资产,从而再度扩张。

因此汉代皇帝觉得这样不行,所以改革了税制,在高祖时期,“上於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然后“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一来可以减轻佃农的负担,缓解最基础的这些民众的痛苦,二来也可以抑制这些大地主积累财富的速度,但是很显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没有什么卵用……

所谓利用税率调控,就是一个温和安慰剂,除非下狠心征收土地持有税,否则困顿的永远都是基层的人。

因此斐潜一开始就没有将注意力放在税制改革上,而是一刀砍在了本身根源之上,建立了爵田为基础的等级税收制度,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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