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41节:永生痛楚 (2)

作品:《权势巅峰红官印

再怎么样,亲情拴着,骨血相连,不能让他就这么凄迷地光着身子走。生前他节省,挣的钱不舍得花,一切的一切,还不都是这个东西惹出来的么?走时她们不忍心,她们不恨他。

恨也没有用。

石二哥是否想到了这些。他应该为此痛悔。跪在亲人面前,请求她们宽宥。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最可怜的可能还是孩子,一儿一女,女儿差不多已经懂事了,知道难过,知道害羞,也知道躲藏在某一个角落嘤嘤小声地给自己哭。

她的今后是个问题,弟弟又怎么办?他总会长大呀,总会明白父亲曾经干了些什么,家族为此背下的沉重负担和打击,如同大山,永无尽头……

值得注意的是,自从马加爵、邱兴华、石二哥罪案发生后,引起了我国法律精神病学领域内的权威专家学者们的高度关注,成为分析社会病态断面的典型标本。而且此后,他们一直关注着这些特殊罪案的进展。研究、论述的这一类凶杀犯人之理论观点,令人耳目一新。

无论这些理论、论证、观点和争鸣对罪案本身产生的作用有多少,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我国未来司法系统的建设与完善,但是它的积极意义是十分明显的。

它更加强调以“人”为本。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为了评估凶手作案应负的责任,法律上把杀人犯(以及其他犯罪分子)分为二类:“正常人”和“精神失常者”。“正常”的凶手作案虽然可恶,但被认为有能理解的、合乎情理的动机;而“精神失常者”缺乏理性,被不合理的动机所驱使而犯罪。

有时合乎情理的动机相当明显(比如有人为个人利益而杀人),或者不合乎情理的动机掺杂着妄想或幻觉(比如患妄想狂的人凶杀想象中的仇敌)。

这类案子对于精神病学专家来说是很容易识破的。但那些表面上似乎理智清楚,正常,有克制能力,然而犯下的凶杀行为异乎寻常,几乎是精神失常的人才会那样做。

比如说,马加爵、邱兴华、石二哥。

他们的童年过着令人难以忍受的生活,缺少父母疼爱,似乎在无目的、无关怀、没有受到任何道德规范教育的情况下长大的……他们的智力超过常人。由于社会的影响,他们的个性中有两个特点尤为突出。

第一个特征:他们怀有对世界的妄想偏执,不信任别人或对他人有戒心,感到别人瞧不起他们,不公正地对待他或不理解他。很显然,他们非常敏感别人对他们的批评,不能容忍别人把他们当笑柄;他们能很快地察觉到别人谈话中对他们的轻视或侮辱,常常会由此而产生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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