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 白回安治国(1/2)

作品:《帝星光年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中国的法律建设也开始了儒家化进程,这一进程持续了八百余年,到了唐代时期终于结出了丰硕的果实,唐律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完美融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国法律呈现出“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

唐以后,宋是一个分界点,由于宋朝孱弱无力对付北方的少数民族,再加上儒学的发展走向了无可理喻的极端方向,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步入歧途,到了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已异化为君主集权的工具,人们的行为被法律禁锢,而且这种禁锢日益紧密,到了清代更是大兴**,人们的思想也随之倒退。

而同一时期,西方的法律进程已步入近代,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拿破仑法典的颁布,西方的法制进程不仅保障了当时的社会秩序,也使人类社会进一步进化成为更复杂的组织成为了可能,英法等法律先进的国家,他们不仅能够实现民选的政府,而且还能统治数倍于本土面积的殖民地,若没有先进的法律制度做保障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在中的时空,后隋继续了唐的步伐,儒学也更加开放和自由,除了隋律,后隋朝廷还颁布了各种条例和法案以规范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宝德年间最重要的条例和法案便是合同法和专利保护法,再加上隋太宗时期的工商管理条例,这三大法律条例支撑起了当时中国的资本主义进程。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治的国家,为什么后隋的法制会起到这么大的作用那,原因就在于七省分权制,后隋以前权力集中于尚书省的六部,中书省门下省几乎形同虚设,而后隋一开始就剥夺了六部的司法权、监督权,监督权归都察院,司法权归大理寺,后来宝德帝又加强了参政院的职能,将立法权全权交给参政院。这样法律体系就完全独立于行政体制之外,电视中县太爷审案的情形是完全不可能实现了。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白回安利用司法推动变革就成为了可能。

白回安的第一个动作就是颁布行政诉讼法,这样就赋予了民告官的权力,官与民的地位逐渐平等,然后又陆续颁布了公司管理条例和股权管理条例,这两大条例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主体是公司,什么样的主体不是公司,公司拥有什么样的权力与义务。这样一来军队就不得不撤离商业领域,如果不撤离就是违法行为,检查和司法系统就要介入了,涉世将官也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有道是断人财路有如杀父,白回安可不想被人放在炭火上烤,于是股权管理条件就解决了第二个问题。

股权管理条例使股份制公司成为了可能。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出身于资本家家庭的官员越来越多,有些官员甚至兼职经商,这样无论是经商的军队还是经商的官员就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团,白回安的公司管理条例不仅断了军队的财路更是威胁到了这样官商阶层的利益,如果不能照顾这些人的利益,白回安的下场肯定比文彦博还不如,为了减少阻力,也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白回安提出股份制这个概念。

民间经商合股并不是稀奇事,在没有股份制这一概念以前,民间都是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出资与分红,基本上都是熟人间的行为,而股份制提出以后,股份就成为了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不仅货币可以成为股份,地产、机械、技术都能成为股份,持股人要获得利益也不一定要亲自参与管理,只要拥护公司发行的契约——股票,就能获得利益分红。

这样一来,那些将军勋贵不仅不会找白回安的麻烦,反而喜欢上了这个阿拉伯人,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把朝廷的财产变现为股份,以后不要操心生意上的事也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利益,而且股份还能传给下一代,这可比做官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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